财务人注意了!自己如果遇到被指使销毁财务资料的事,千万要抽身,这样的事不能做!
胆子太大!
财务总监指使员工掩埋377筐财务资料逃避检查
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某公司财务总监为逃避证监会检查,指使员工掩埋377筐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21年11月11日,证监局对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下发检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应的资料清单,以及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三人在该项检查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销毁、隐匿检查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收到证监局检查通知及需提供资料清单后,彭立新指使部分员工不配合检查,组织财务部等人员打包财务核算材料、删除工作电脑资料、更换电脑硬盘;廖聪奇安排人员将有关纸质资料焚烧或运往荒坡上掩埋,要求相关人员删除电脑资料和工作微信内容。
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系统相关数据
现场检查过程中,证监局关注到康铭盛使用了鼎捷ERP系统,但该系统缺少2021年12月以前的数据。彭立新称2021年12月前该系统处于试用状态,试用数据均已清除。经查,康铭盛早已使用该财务系统进行记账。作为检查相关事项对接人,彭立新未按要求配合提供该系统2021年12月之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
三、提供虚假返利相关材料
2022年4月,证监局要求康铭盛对检查关注到的业务真实性等问题进行自查。彭立新向李迪初汇报后,组织财务部门算出2018-2021年存在1.68亿元“未结算”的返利,李迪初、彭立新安排协调客户签署补充协议及相关返利结算单。经查,康铭盛与客户各期销售回款返利已在约定返利期内完成结算,上述返利未结算的情况不属实。
证监局认为,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最终,包括财务总监在内的3人被罚款100万元。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要负什么责任?
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财务真实性最为重要之资料。现实中有些公司为了逃避有关法律责任之追究,故意销毁公司会计凭证。
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甲市造纸厂
被告人:扬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 3-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甲市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 扬某,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 3- 4月至当日止)的 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扬某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2001年 4月 5日,被告人扬某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 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被告单位甲市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 567952.52元 。
〖最终判决〗
一、被告单位甲市造纸厂犯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 10万元 。
二、被告人扬某犯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万元。
公司违法
财务人如何拒绝背锅?
给大家整理了财务拒绝背锅的万能金句:
以下句子要在报告、邮件或者其他沟通记录明确表示!无论在报告、邮件哪个位置,都需要加粗加黑!!!
1、经与经办部门相关人员核实,合同提供信息正确。具体相关风险已告知,经办人员表示理解并同意。
注意:最好是以微信告知风险,保留对方已知晓的截图。
2、经审查,业务背景及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管理控制措施需重新调整,已提升内部处理优先级,全力支持项目落地,建议后续经办部门及时同步最新变动,避免项目进度不及预期。
3、该条款属于商务谈判范畴,经办部门可以自行讨论决策。财务人员不发表意见,请决策层知悉。
4、该项目在顶层设计上具有战略支点,但底层商业逻辑较为模糊,已多次提示相关风险,提示决策层重点关注。
5、首轮项目意见已于会议中讨论,尚需经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待方案进一步明确后,财务再发表意见。
明确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
6、本合同中约定的发票和付款条款有一定风险,已跟相关部门经办人确认,请决策层审核时注意该细节。
突出风险点,引起重视。
另外还有以下几点提示:
1.任何文件对外提供要慎重,一定要经过领导授权同意;
2.不提倡语音,尽量文字,定期保存聊天记录,重要的事不打语音电话;
3.留有审批痕迹;
4.重要电话开启自动录音功能,定期保存本地;
新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人员处罚力度!
财务人风险进一步加剧!
本次会计法修改,最大的变化在于:明显加大了对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强化财会监督与法律责任:在维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新法着重处理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难题,像不依规设置会计账簿、伪造或者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针对此类违法举动,新法显著增强了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同时保留了现行法中有关违反《会计法》且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修订的《会计法》意在借由法律形式明晰并规范会计工作中的新变化与新要求,这有利于增进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更优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
3. 明确并加大个人的法律责任:新法清晰界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授意、指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径,将面临高额罚款,在情节严重时,罚款额度更高。另外,若属于公职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真的是太难了!
新会计法实施后
财务人要注意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一、新《会计法》上线后,会计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要明确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自身也需坚守职业操守,确保所处理的会计事务合法合规。
2.严格遵循会计核算的规范。杜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也不能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3.重视内部控制与监督。积极参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防范财务风险。
4.关注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升自身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能力,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模式。
5.要增强法律意识,清楚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严厉处罚,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陷入法律风险。
6.对于可能存在的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要有坚决抵制的勇气和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打击报复。
二、新《会计法》上线后,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
1.加强财会监督: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旨在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细化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例如,对于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财务造假的成本将随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成倍增长。
3. 强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升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虽然具体条款未详细列出,但将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5.其他方面:如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篡改会计核算系统”的规定;明确了财务报告所指内容;删掉了原第三章的《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增加了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立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正常开展,明确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新增对举报人的保护条例,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检举人个人信息或者检举材料等。
6. 会计法的具体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和具体法规条文,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果你需要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查阅新《会计法》的具体条文或相关的专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