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稽处〔2025〕1号
泰州墨裕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BQ01PJ8X)
我局(所)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36幢南101室)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实地核查情况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拨打提示空号且检查组在实际经营注册地址未找到你单位。
(二)发票开具及接受情况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向兴化市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泰州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这3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7份,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304不锈钢、*非金属矿石*黄沙、*非金属矿石*黄砂和*非金属矿石*石子。发票金额合计5462692.43元,税额合计710150.07元,价税合计6172842.5元。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合计69份,由山东奥*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供应链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周口市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这4家企业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和*非金属矿石*黄砂,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合计5445112.08元,税额合计707864.56元,价税合计6152976.64元;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298440元,税额合计168797.2元,价税合计1467237.2元。
(三)资金流相关情况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取得会计资料。通过查询,上下游企业均存在资金回流或闪进闪出。
综合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接受4家上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5445112.08元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98440元;向3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金额5462692.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成立以来,接受4家上游企业开具的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3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743552.08元, 税额合计876661.76元,价税合计7620213.84元;向3家下游企业开具的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5462692.43元,税额合计710150.07元,价税合计6172842.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