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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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经测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率为5.89%,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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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5/1/9/art_16393_540887.html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牡税三稽处〔2024〕16号
林口县****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12310*****MXX5D)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刁翎镇保安村)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会计核算不健全,购进大部分煤炭没有取得发票,无法准确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测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率为5.8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2年个人所得税469777.6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税三稽罚〔2024〕13号
林口县****经销处:(纳税人识别号:91231025*****D)
经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8 日至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刁翎镇保安村 )2021年07月26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会计核算不健全,购进大部分煤炭没有取得发票,无法准确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企业自制购进煤炭明细表,用于证明企业从个人购进煤炭的具体数量、单价和总金额;记账凭证、明细账、税金入库明细表及总账,内容为个人购进的煤炭数量和金额,用于证明企业购进煤炭没有原始凭证,没有合法票据入账;该企业的销售发票明细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证明企业收入金额;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入库表,用于证明企业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人的笔录,证明账簿资料确实是有白条入账的情况,也进一步解释说明白条入账的原因;自然人的笔录和情况说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的真实性;陈杨杨笔录用于证明孙维娜是实际经营人;山西贵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外调相关资料,用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真实性的物流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用于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煤炭业务真实性的资金流信息;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未申报未记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处0.5倍罚款733.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33.9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林口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税政解析与策略:

1、企业有关支出真实发生且已在申报时税前扣除,事后发现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职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经核实,企业支出若非真实发生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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