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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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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围绕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展开讨论,详细阐述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等内容,旨在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也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政策解读
一般情况下,免税货物无需缴纳增值税,若开具专用发票,会导致下游企业违规抵扣税款,造成税收漏洞,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开具。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定时期的业务,基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实际征管的需要,允许部分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大豆: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和大豆,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保证粮食流通环节的顺畅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的实施,同时也便于下游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抵扣。
中储粮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家对食用植物油储备的管理和调控,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特定时期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销售机动车(除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外)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在特定时期为了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和促进机动车销售行业的发展而出台的优惠政策。

 

相关答疑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的税率栏应如何填写?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应填写适用税率,在申报时进行免税申报。
2.中储粮下属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可以,因为销售方是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增值税应税范围相对较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主要围绕上述基本规定,对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较为严格,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等个别情况外,基本没有其他例外。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范围扩大至诸多服务领域,在原规定基础上,对于一些特定应税行为,如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也明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时,对于销售免税货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也有所增加,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在特定时期的免税开票政策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发票管理规定,使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和严谨,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税企争议

争议点:对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存在争议。例如,企业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购买,企业认为是向个人销售不应开具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可能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经营属性应开具。对于免税项目的界定有争议,部分企业认为某些业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应免税,从而不开具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免税条件,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解决途径: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业务开展前对销售对象和业务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咨询税务机关,获取明确答复。同时,企业应保留相关业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异议,可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稽查焦点

1.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审查: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以及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对于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会严格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质、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指令计划、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等。

2.业务真实性审查:针对免税项目和向个人销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稽查人员会深入核实业务的真实性,防止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骗取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会检查交易的真实性、货物的流向、资金的收付等情况。

 

相关案例

案例: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免税粮食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了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对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分析:此案例表明,即使是享受免税政策且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发票,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会计实务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在申报增值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无需计算销项税额。
2.中储粮及其下属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申报时,将销项税额填入免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栏次,进行免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
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 3% 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本文全面剖析了销售免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外情形,涵盖了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等内容。企业和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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