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件,该企业通过虚报研发支出,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根据有关疑点线索,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初到企业,财务人员十分配合,积极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有关资料,从立项决议到查新报告,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到物料领用单,各项资料可谓应有尽有。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还对各项研发支出的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
果然发现异常: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为何电费却如此高?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厂有关电费的全部会计凭证,发现该项目的研发动力电费竟以该厂全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电费作为基数,再按该项目所涉设备研发工时占总工时比例计算转出,这使得计入研发费用的动力电费显著增加。
根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有关规定,列入归集范围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有了虚报电费这一突破口,检查人员随即“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梳理出动力电费、材料耗用、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及维修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深入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比如:
1、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
2、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
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企业虚报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终于被查清。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