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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公益捐款业务:差额计税下,专用发票开具的 “雷区”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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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这一特定场景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务规定展开讨论。详细阐述了基本政策、政策解读、常见的问答答疑、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迁、可能出现的税企争议、稽查焦点以及相关案例和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理解该业务场景的税务处理要点。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 号)第一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政策解读
该政策旨在明确电信企业在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这一特定业务活动中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和发票开具规则。以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体现了对实际增值部分征税的原则。同时,规定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这部分捐款并非电信企业的应税收入,而是代收代付性质,开具专用发票可能导致受票方错误抵扣进项税额,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相关答疑

1.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电信企业违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受票方取得该专用发票后可能会错误地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增值税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一旦发现,会要求受票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可能对电信企业和受票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等。
2.电信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的捐款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一般情况下,电信企业需要取得公益性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如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等,作为扣除捐款的依据,以确保扣除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政策变迁

在营业税时期,对于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的业务,可能按照代收代付处理,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存在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
营改增后,明确了以差额计算销售额,并规定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更为细致和规范的规定,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发票管理要求相适应,确保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对 “项目名称” 的界定
在建筑服务中,对于一些大型综合建筑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的情况,企业可能对发票备注栏应填写的 “项目名称” 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应填写总项目名称,有的认为需细化到子项目名称,这可能导致税企之间对发票开具是否合规产生争议。
争议点二:信息完整性
例如在货物运输服务中,对于运输货物信息的详细程度,企业可能认为某些敏感或复杂货物信息难以完整准确填写在备注栏,而税务机关从征管角度要求必须全面反映运输货物情况,从而引发争议。

 

稽查焦点

焦点一:检查电信企业是否准确按照规定以扣除捐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有无多扣或少扣捐款的情况,重点审查捐款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焦点二: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严格稽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
焦点三:关注电信企业与公益性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和资金往来情况,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止企业利用该政策进行虚假操作以逃避纳税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一:某电信企业在为某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过程中,将一笔用于公益活动宣传的费用也作为捐款进行了扣除,在税务稽查时被发现。税务机关认为该宣传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的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范围,要求企业调整销售额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理。
案例二:一家电信企业由于财务人员疏忽,误将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部分捐款人。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后,责令企业收回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对受票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转出处理,同时对电信企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会计实务

1.会计科目设置

电信企业应在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下设置 “公益捐款收入”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 “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下设置 “支付公益捐款”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

2.具体账务处理
当收到捐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公益捐款收入” 科目。
支付捐款给公益性机构时,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 支付公益捐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计算增值税时,按照扣除捐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借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公益捐款收入” 科目(红字),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开具发票时,对于扣除捐款后的余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接受的捐款部分,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公益捐款” 字样。

 

总结

本文核心要义在于详细阐述了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业务中,差额计算销售额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务规定和实际操作要点。通过对政策规定、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及会计实务的全面解析,帮助电信企业及相关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该业务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确保纳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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