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稽罚﹝2024﹞1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天津威*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0(注此处金额应有误)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3
违法事实 你企业主要从德国进口“L*NK”品牌关节产品,通过多家经销商将产品销往医院,同时围绕关节置换手术提供人员跟台、器械应用、市场推广及数据反馈等服务,并产生相应的销售费用。服务团队在提供相应服务后,通过自己成立的公司或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向你企业开票并进行结算。经过检查发现,你企业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份,金额合计58015139。06 元,税额合计1142883。36元,价税合计59158022。42元,开票明细为现代服务、技术服务等类似品目。发票在取得时均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属年度税前列支,其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进行抵扣;资金检查中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企业实际财务负责人及运营负责人确认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综上,你企业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58015139。06元,税额合计1142883。36元,价税合计59158022。42元,应对你企业2020年至2023年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1142883。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1。83元、教育费附加34286。5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857。67元,应调增你企业2020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37117。83元。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企业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税款金额13660003。02元处以一倍罚款,即1366000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最终对你企业处13660003。02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企业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税款金额13660003。02元处以一倍罚款,即13660003。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