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上个月被税务局通知说,我们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了,他们开给我们的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我们把这家企业开具的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请问,走逃失联企业开的发票就会认定为“异常凭证”吗?
答:感谢您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综上所述,走逃(失联)企业同时发生上述情形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反之,走逃(失联)企业如果没有发生上述情形,则该发票不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