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上与原件不符,涉嫌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合同,处以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 盛*置地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经检查,该工程的施工方为重庆**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一期工程与重庆**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为1#2#3#5#6#9#10#工程项目合同价为101319462元,承包范围为盛世铭居7号、8号楼工程项目合同价为43087636元,承包范围为盛世铭居19#、20#工程项目合同价7505686.22元,承包范围为盛世铭居11#工程项目合同价26989700元,以上合同总额为178902484.22元。你单位2016年4月27日已取得2张重庆**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101319462元、43087636元,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1月28日取得35张重庆**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4495386.22元,以上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78902484.22元。你单位一期已按照合同金额全额开具了发票。(开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4日工商登记名称从开县**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12日工商登记名称从重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徐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2019年10月23日向税务机关提供了承包范围为1#2#3#5#6#9#10#、承包范围为19#、20#和承包范围为12#、15#、16#、17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经核实,以上三份合同在合同价款上与原件不符,你单位涉嫌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