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并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docx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发布)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经作出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决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同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不良行为信息的活动。
二、会员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会员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三、会员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自律惩戒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中评协网站公示已满三个月;
(三)作出信用承诺(附1);
(四)认定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公示不良行为信息。
四、会员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申请信用信息修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纸质材料向地方协会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2)及相关材料。
五、地方协会收到会员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员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六、地方协会将受理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报送中评协。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会员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会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自律惩戒,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尚在审查过程中的,终止办理程序;已经办理完成的,中评协恢复公示状态。
八、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