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进行使用权资产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进行使用权资产的会计处理?

解答: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时,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需结合增值税抵扣变化进行调整,但通常不追溯调整初始确认金额。

一、会计处理原则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时基于不含增值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需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纳税人身份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仅影响变更后的增值税抵扣,不追溯调整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二、具体处理步骤

(一)初始确认(小规模纳税人阶段)

租赁负债=租赁期内含税租金按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因不可抵扣,含税全额计入成本)。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现值(含税金额) + 初始直接费用(如中介费、印花税等)。

(二)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调整

后续租赁付款额拆分:将含税租金分解为不含税金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根据承租人能否抵扣租金的进项税额,来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纳税人身份变更且可抵扣进项税额,导致“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不含税金额减少,需重新计算租: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账面余额-未来可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也要减去剩余租赁期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租赁负债现值的影响额。

会计分录

(1)承租人纳税人身份变化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金额)

贷:使用权资产(减少金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现值影响额)

(2)后续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取得专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由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现值的调整,需要重新计算剩余租赁期间的折现率(实际利率),并按照新的折现率(IRR)分摊额;或者虽然折现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需要根据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重新计算每月的分摊额: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权资产”账面净值重新计算每月的折旧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三)附注提示

披露要求: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纳税人身份变更对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及当期损益的影响。

折现率选择:若租赁变更导致现金流变动,需重新评估是否调整折现率(通常沿用原利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