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一
“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5个行次
202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其中,表单A100000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称原主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以下称新主表),这项修改解决了原主表名称与整个申报表名称容易混淆的问题。
细看表格内容,新主表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5个行次,分别是:第6行次“减:研发费用(填写A104000)”;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那么,增设5个行次具体带来哪些变化?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
在原主表的填报要求里,第1行—第13行“利润总额计算”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针对相继实施的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如“研发费用”项目就是在2018年增设至利润表中的。
本次修订前,原主表中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包含研发费用。按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其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即“研发费用”与该年度其他各项管理费用汇总形成第26行次的管理费用“合计”栏金额,然后填入原主表的第5行次“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栏次中。
按照新主表的填报规则要求,增设的第6行“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为:纳税人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填报具体情况。因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进行分析填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填报第5行次时,“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包含“研究费用”金额和已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在当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而修订后的新主表要求单独填报“研发费用”数据,企业财务人员如果还像此前那样,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管理费用”项目的合计金额全部填入第5行次“管理费用”中,将造成重复填报。
因此,企业办理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新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相关栏次时,应剔除在第6行填报的会计核算“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并减去“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中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额——这也是本次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较往期有根本性改变的事项之一。
其他改变:增设4个项目填报事项
原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没有设置“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行次,按财政部修订后的利润表编制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未对这四个项目提出填报要求,即无须在原主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新主表则要求单独填报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利润表中归集了“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这四个项目的,企业财务人员应从利润表中将其金额分解出来,分别填写在新主表相关行次中。
与前述“研发费用”填报事项不同的是,这四个项目形成新主表的第8行次“加:其他收益”、第10行次“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第12行次“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第14行次“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不涉及、不影响整套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其他各表单的填报。
无论是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1-2-3-4-5-6-7+8+9)”,还是新主表第15行次“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反映的都是“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现在将这四个项目的全年累计金额从利润表中分解出来,并在新主表单独填报,为什么不会影响“营业利润”全年累计金额的正确性呢?
这是因为,原主表第10行次“营业利润”并不执行表上标注的计算规则,而是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因此,两者的金额肯定是一致的。至于新主表,其“营业利润”与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的计算规则完全一致,计算得到的金额自然也一致。

已发表于2月21日中国税务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