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废岩加工销售建筑用碎石可以简易计税吗?
以前采购废岩加工碎石采用简易计税,去年税务局通知不合规改一般计税,年底补交400万税进成本是否合理?
解答:
不合理。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采购废岩加工碎石——应属于上述规定的第2小点: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该项规定,没有强调必须是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依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地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
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当法律规范存在不一致或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优先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更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具体到税收执法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因规定不明确或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优先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在税收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擅自做扩大性解释,且处理方式不利于纳税人,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