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某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被查处,企业所得税去了哪里?
发布时间:2025-02-18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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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5〕15号

  时间:2025年2月10日 12:39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百石缘玉雕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GUP8X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7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7号)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
  联系电话:0991-4166285   联系人:努尔波拉提·唐阿塔尔  周岚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税稽罚20257

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百石缘玉雕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GUP8XY):

我局于202410162024年11月19日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345号2021年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2023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1收取货款86,180,895.55元,不含税收入83,670,772.38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09.72元、第二季度46,811,217.75元、第三季度30,663,283.60元、第四季度5,055,661.31元);2022收取货款40,478,131.85元,不含税收入39,299,157.13元(其中:第一季度411,635.99元、第二季度12,571,075.64元、第三季度26,316,445.50元);2023收取货款153,978,620.80元,不含税收入148,045,059.23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2.89元、第二季度 48,891,554.67元、第三季度81,970,924.23元、10月份12,738,798.75元、11月份2,183,29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率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季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收入÷(1+3%),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你单位2021应缴纳增值税合计836,707.72元,已缴纳增值税合计19,783.77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16,923.95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10元、第二季度458,325.32元、第三季度296,635.92元、第四季度50,556.61元);2023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应缴纳增值税合计1,331,229.62元,已缴纳增值税73,232.77元,应补缴增值税1,257,996.85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3元、第二季度464,916.07元、第三季度770,475.95元)。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1,656,043.84元、2023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83,828.83元。

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4,014,793.47元的行为,同时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经营地为水磨沟区,适用7%的税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对你单位按50%幅度减征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9,284.7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9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8,592.34元(其中:第一季度399.21元、第二季度16,041.39元、第三季度10,382.26元、第四季度1,769.48元);2023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4,488.5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563.1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1,925.43元(其中:第一季度791.17元、第二季度16,272.06元、第三季度26,966.66元、2023年10月57,961.53元、2023年11月9,934.01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2.唐小源个人银行卡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3.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特约商户综合支付服务协议书》;4.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收付平台销售玉器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2021年偷税金额845,516.28元,偷税比例为97.64%,2023偷税3,309,794.94元,偷税比例为97.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结合《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1年~2023年3月为“严重”的情节,对2021年~2023年3月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868,912.2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34,456.14元。

你单位2023年4月~9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及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0月~12月适用于《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陕联公告2023年第2号)第16项“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新旧裁量基准衔接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你单位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及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3年4月~12月为“较轻”的情节,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3,286,398.9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643,199.47元。

综合上述,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偷税税款4,155,311.2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077,655.6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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