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今年税务检查我们时说我们去年有几单运输费用明显偏低要求我们按正常的市场价补缴增值税,实际我们这几单运输是拼单的所以价格偏低,我们还提供了对方的转账记录,税务就是不认,一定要按市场价进行核定补税。墨子老师,您说这样补税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视同销售)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综上所述,当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首先要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或者偏高,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贵公司采用拼单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价格如与同类拼单运输服务相比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才能对其销售额进行核定。则否应遵从纳税人的真实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