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财务与会计
遭受自然灾害损坏的资产进行修理后使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遭受自然灾害损坏的资产进行修理后使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解答:

企业因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受灾资产进行维修发生的修理费等,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此,已经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当然,如果受灾资产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本来就不得抵扣进项的,发生的修理费取得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受灾资产发生的修理费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除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为自然灾害导致资产虽然经过修理复原,但是依然产生了价值贬损的,应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