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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2-2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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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在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时,首先需要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区分,因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可能不一样,甚至有些纳税人还执行的是其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简单,企业在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账面预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差额部分就直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1.实际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账面余额)

所得税费用(差额)

贷: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复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考虑比较多的因素,主要包括:

1.造成补缴税金的原因,是否属于会计差错?如果属于会计差错,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2.造成补缴税金的原因,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导致的?税会差异差异导致的纳税调增,是否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然后分别给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1:A公司在20×5年5月10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账面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1.5万元,汇算纳税调整后增加0.5万元,原因是“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导致的(假定无其他原因)。

分析:“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属于永久性差异;虽然上年度关账时对该部分纳税调整与所得税计算有误,但该补税金额不大,不需要追溯调整。

1.确认新增补缴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3.月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二)需要追溯调整(追溯重述法)

案例2:B公司在20×5年5月10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发现公司不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条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只能适用25%的税率。B公司在20×4年12月31日关账时按照15%计算的所得税是错误的,因该错误导致的纳税调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账面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只有5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增因素)。

分析:由于B公司在20×4年12月31日关账时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或不准确,导致“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属于比较典型的会计差错,而且造成的补税金额重大,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1.补记少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50万元

2.实际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3.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万元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0万元

(三)调整递延所得税

案例3:C公司在20×5年5月10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发现公司在20×4年12月31日暂估入库的存货100万元已经在当月销售并结转到了“主营业务成本”,但经过与供应商联系到汇算清缴结束的5月31日还不能收到发票,预计收到发票的时间需要等到20×5年7月。C公司账面“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为0,除因发票导致的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假定税率25%,需要补缴税金25万元。

分析:因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在5年内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追补扣除。

因此,案例中C公司补缴的税金是一项资产,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1.确认补缴税金: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2.实际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3.假如C公司在20×5年7月实际收到发票,并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与专项申报,并取得退税: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案例4:D公司在20×5年5月10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发现公司在20×4年12月31日关账计算“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没有考虑到前期已经享受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影响,“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0;汇算清缴时对前期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增后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假定D公司除前述的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D公司以前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税率没有发生变化。

分析:D公司由于以前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已经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只有该项调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冲减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确认补税金额: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0万元

2.实际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四)综合调整

在实务中,汇算清缴涉及到的纳税调整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永久性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也有暂时性差异导致的纳税调整;既有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的事项,也有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的事项。

总之,实务中的情形远比上述几个案例复杂的多,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形,然后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做账务调整。很多时候的账务处理,就是类似于前述案例的合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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