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最高法院答疑:免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2-13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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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5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5年第一期“行政审判讲堂”(总第十一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进行了现场答疑。

 

 

 

 

答疑实录

 

 

问题4: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金是否应当征缴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征税追缴期限应当如何认定?(提问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二庭吴林轶)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补偿金,原则上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以理解为“基于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应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行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的,则税务机关不能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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