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① 2025年1月1日(含)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② 在本市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③ 从事灵活就业期间,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④在本市未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申领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同时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3.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以核定享受社保补贴年月起36个月),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即最长不超过5年。法定退休年龄按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动态审核确认。
自2025年起补贴仅可享受一次,对2025年以前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2025年后申请再次享受社保补贴的,不予补贴。
4.补贴方式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集中发放。
1.补贴对象:
在四川省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四川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已经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先缴后补。
3.补贴期限
① 首次申报社保补贴时,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之前,可享受最长60个月,其余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② 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须在上一个享受期结束后灵活就业或正常经营满3个月。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关于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来源:综合各地人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51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