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潘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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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6日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浙江省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政、党委宣传、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优化服务,提高办事便利度,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