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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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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02-14
2025-02-1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人社函〔2025〕25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厅、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医保局、总工会,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为推进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一)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着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积极拓展外出就业渠道,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发展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扩大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强劳务品牌建设,围绕地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培树优秀劳务品牌,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劳务品牌矩阵。持续完善省内外劳务协作对接机制,深化区域人力资源交流,健全省内外劳务对接渠道,扩大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组织化输出规模。实施“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依托现有人社基层服务平台,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推动就业服务端口前置、重心下沉。持续开展系列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大龄农民工等劳动者搭建平台,推动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大龄农民工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持续推进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指导各地对现有零工市场(驿站)进行升级改造,打造规范化标准化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群体提供暖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二)扩大县域就业容量。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协同推进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立足一二三产融合,推动休闲农业、定制农业与文旅产业融合,打造一批集休闲旅游、观光采摘、体验消费为一体的生态农庄、开心农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
  (三)扶持返乡创业促发展。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的支持体系,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探索推行“个人创业一件事”经办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农民工参加创业大赛、对接服务活动等,选树农民工返乡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典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四)加大技能提升推进力度。做好求职意愿和技能提升需求摸排,聚焦冰雪经济、数字经济、建筑施工、生产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新业态等领域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推行以培训后就业和取证为导向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提升培训质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接受技工教育,落实贫困家庭学生“五免一助”政策。做优做强装备制造、医药康养、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等十大重点产业“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支持组建市级重点产业联盟,促进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实现技能人才“闭环衔接、精准匹配”。及时公布更新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探索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电子档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争取以工代赈中央专项资金,扶持脱贫地区建设一批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落实好以工代赈、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政策,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加强企业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平台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宣传,推动平台劳动规则公平透明。推动与新业态头部平台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七)保障劳动报酬应有权益。完善治理欠薪长效机制,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作用,贯彻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快结”长效机制。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严格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全省通办”“经济困难诚信承诺制”、公证和司法鉴定费用“免申即享”。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八)维护社会保险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优化畅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农民工同等参保、同等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推进实现应保尽保目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
  三、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九)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继续落实城区(镇)“零门槛”落户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在全省城区(镇)实现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组织对进城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农村厅〕
  (十)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办理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基础教育布局优化调整,建立同学龄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加大人口净流入集中地区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资助政策。提倡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为随迁子女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学位,全面取消户籍范围等条件限制,保障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权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落实国家和省学生资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应助尽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一)提升住房保障效能。按照保障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适度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产业园区及其周边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优化进城农民工住房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十二)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服务质量。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强化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农民工就地就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可及性。深入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输出地利用现有资源在输入集中的城市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点)。鼓励在城市街道、社区、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建立农民工暖心驿站和就业服务驿站。进一步推动转移支付、要素配置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
  (十三)加强困难帮扶。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和需求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全省通办”,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持续通过系列品牌活动,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暖心慰问活动,加大农民工关心关爱力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推动部门协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农民工工作重大政策、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等情况的评估、激励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指导。推行为农民工办实事清单制度。加强农民工综合信息系统应用。健全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持续做好农民工监测调查和农民工市民化调查,及时开展农民工快速调查。鼓励各市地在镇村设立农民工动态监测点,依托大数据技术,分析农民工流向变化。
  (十五)加强党建引领。抓好农民工集中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党建工作,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实行农民工党员发展计划单列,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和在农民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各类表彰奖励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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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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