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2024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本市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2024年,协会共对本市87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对象包括78家非证券备案事务所及9家证券备案事务所。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相关规定,经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2家事务所及18名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及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对3家事务所、7名注册会计师实施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对3家事务所、11名注册会计师实施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对上述受到行业惩戒的6家事务所及执业质量存在缺陷的另4家事务所实施责令限期整改的自律监管措施;对2家事务所实施约谈提醒的自律监管措施。此外,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1家事务所,根据惩戒委员会决定,移交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实施行业惩戒情况
检查发现,大部分事务所能够依法依规谨慎执业,但部分事务所仍存在未实施重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必要审计证据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流于形式等问题,个别事务所存在冒用、借用注册会计师名义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形。本次受到行业惩戒的6家事务所及18名注册会计师存在的违规情形及惩戒处理如下。
(一)对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潘湘成、贾海亮、陈平予以公开谴责
检查发现,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使用软件在电子版审计报告上拼贴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及个人签名图片,冒用王某名义出具了99份审计报告。检查同时发现8份鉴证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其中,在出具某公司债转股验资报告业务中,除获取被审验单位资料外,未编制任何工作底稿,验资报告的鉴证意见与获取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对所获取资料中显示验资金额、验资时点存在的明显异常和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出具某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报告中,测算收入所引用的数据与取证资料存在不一致,未说明数据差异原因及审定数据来源,导致所测算的收入增加约5,000万元;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单体报表审计报告中仅对母公司单体执行了审计程序;在出具某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各重要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明细表、账龄检查表等,基本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此外,事务所部分鉴证业务报告的工作底稿由非事务所人员编制,且未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和独立性文件;部分工作底稿中出现其他事务所的函证回函。
(二)对上海一众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杨红卫、周忠林予以公开谴责
检查发现4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其中,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通过出具审计调整调增了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16亿元,但未见出具审计调整的依据、调整金额出处及计算过程等;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及母公司单体报表审计报告中,工作底稿中仅见试算平衡表,基本未见其他合并相关工作底稿,投资收益审定数超出被审计单位未审数约26亿元、应交税费审定数超出被审计单位未审数约6亿元,对于审定数与未审数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未见审计调整或相关说明,且在有关科目的审计中,基本未见执行审计程序;在出具某公司2021-2023年度研发费用审计报告及2023年度收入审计报告等2份高新技术专项审计报告中,编制了审计计划和小结,但总体审计计划中未填写审计目的、范围、重要性水平、审计策略、重要审计领域等内容;获取了部分被审计单位资料及以前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基本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对上海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巢华平、李春喜予以公开谴责
检查发现4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其中,在执行3家养老机构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委派了注册会计师庄某及其团队完成有关业务。经审计,庄某团队决定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初稿中披露发现的若干问题。3家养老机构以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无法通过年检为由,支付了审计费用但拒绝接受庄某的审计结论和报告初稿,并重新委托正达所审计且再次支付审计费用。后正达所委派注册会计师李春喜重新执行有关业务,在明知前期庄某审计结论的前提下,未针对性地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取证,为上述3家养老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中未披露已发现的问题;在执行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过程中,实施了应付账款函证程序并获得7份回函,其中5份回函信息不符,未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函证内容表述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函证中引用了已废止失效的审计工作依据。
(四)对上海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徐世琴、彭蓉、施滔、杨允立、陈之灵予以通报批评
检查发现7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在执行收入、成本、存货、长短期借款等科目的审计中,除了抽查数份记账凭证外,基本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执行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但未见函证控制轨迹,函证内容表述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独立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函证中引用了已废止失效的审计工作依据;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租赁合同,但未对租赁合同是否因属于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而可以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检查并得出结论,也未对被审计单位因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而导致的错报进行计算并判断该错报对于最终形成审计意见的影响。
(五)对上海利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建保、肖杰、赵喜艳予以通报批评
检查发现5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在执行货币资金科目的审计中,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网上银行记录截图,账户余额约600元,但该账户并未包括在审计人员编制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实施了函证程序,但对于回函显示的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或予以恰当披露;在执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且收到了部分回函,但对回函不符的情况,未针对性地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未收到回函的情况,执行了替代程序,但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存货、短期投资、预收账款、应付票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审计中,除了获取部分资料、抽查了数份记账凭证以外,基本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此外,个别审计报告未归档纸质工作底稿,仅留存电子版工作底稿,且有关电子版工作底稿始终处于可编辑状态。
(六)对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注册会计师崔根祥、吴其炯、李光速予以通报批评
检查发现10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等情况,在执行货币资金科目的审计中,未取得被审计单位全部的银行对账单,实施了函证程序,但对于回函显示的存在冻结等使用限制的情况,未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或予以恰当披露;在执行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但对于未收到回函的情况,未执行替代程序,个别科目除了实施函证程序以外,基本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函证内容中出现“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独立审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函证中引用了已废止失效的审计工作依据;为个别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调整依据不足且不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一)将1家事务所列入2025年检查范围
2023年检查后,对12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责令整改,绝大部分事务所能够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行为,但个别事务所在收到整改建议书后,不仅未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质量反而进一步下降。2024年整改跟踪过程中,发现1家事务所存在“抄表式审计”的情形,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该事务所列入2025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
(二)对10家事务所发出整改建议书
将本次受到行业惩戒的6家事务所及检查发现内部治理、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4家事务所列入2025年整改范围,以完成约谈、限期整改,且整改情况核查合格并完成强化培训视为完成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三)对2家事务所进行约谈提醒
对检查发现从事高风险业务及个别项目发表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的2家事务所,进行约谈提醒,提示审计风险,督促事务所谨慎合规执业。
对于以上检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各事务所应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和中注协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自律监督,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