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费用,去年未挂账,今年收到发票并付款,账务该如何处理?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处理,都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去年的费用,去年未挂账,会导致去年的费用低估以及会计利润高估,这就是一项会计差错。
对于跨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1.未来适用法;2.追溯重述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无论会计处理采用何种方法,去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收到的,只要在5年内,就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不过,在实务中,对于金额较小的去年费用发票,在次年才入账以及收到发票的,通常也没有追溯扣除,税务局也是默认的。
一、未来适用法的财税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的更正,不需要区分原因,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不重要或技术上无法追溯的,就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前期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就是把前期的经济业务当着当期发生的,直接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
借:某某费用(根据具体用途划分)
贷:银行存款等
然后在当期按规定结转损益。
二、追溯重述法的财税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重要且技术上可以追溯的,就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并追溯更正前期的会计报表以及发现会计差错的期初数。
1.发现会计差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某某
2.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等
3.费用在去年税前扣除,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去年的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说明:会计核算采用“追溯重述法”后,需要更正去年的会计报表;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收到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更正后的会计报表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