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一条第三十七项
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例如,甲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了不动产,同时购买大量沙土、石料等建筑材料。这些材料被计入固定资产,甲公司对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然而,几年后,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当地政府决定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当地政府给予甲公司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根据规定,虽然甲公司享受了动迁补偿费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此不动产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在进行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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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5.其他 |
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注意不包括存货处置收入。 |
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资产的净值、相关税费、如无转让价值资产的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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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