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看了您之前的分享,您说企业购入茶叶赠送客户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但给客户赠送茶叶属于交际应酬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不是属于不抵扣进项的范围吗?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企业将购进的货物赠送给客户是属于业务招待行为,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指的是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消费”。而业务招待与交际应酬消费是有区别的。业务招待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但业务招待不等于交际应酬消费。将购买的货物赠送客户属于企业的业务招待行为而不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在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