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9月3日对你(地址:***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尾号6320、7808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主要用于销售玉器收取货款。经查你销售玉器的实际情况确定了销售金额。2021年~2023年你通过第三方收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元。其中,2021年收取货款8,618,0895.55元;2022年收取货款40,478,131.85元;2023年收取货款153,978,620.80元,未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你名下有2户个体工商户,***玉器行和***玉雕加工厂。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从第三方收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应与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合并申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2,353,394.07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9,505.33元;2022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3,580,011.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2,441.42元;2023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3,503,503.8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3,873.20元。
因你未设置账簿,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44号令修正)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包括:(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707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所得是指:(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2010〕54号)“(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二条“(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之规定,对你的经营所得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你2021~2023年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21年~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00元以上,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00元。
2021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86,024,166.45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03,095.83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9,505.33元,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2,743,590.50元。
2022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42,879,168.14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293,020.88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2,441.42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5,741.26元于2024年7月16日被所管辖的税务所通知缴纳),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1,250,579.46元。
2023年应申报经营所得合计152,997,310.43元,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972,155.87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33,873.20元,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4,938,282.67元。
2021年~2023年你合计应补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932,452.63元。
1.唐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2.唐某个人银行卡对手交易明细复印件;3.询问笔录;4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你通过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方收付平台销售玉器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2021年偷税金额2,743,590.50元,偷税比例97.88%;2022年偷税金额1,250,579.46 元,偷税比例96.72%;2023年偷税金额4,938,282.67元,偷税比例99.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及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涉嫌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上述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1年~2023年为“严重”的情节,对你2021年~2023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8,932,452.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466,226.3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