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新公司法的出台,也只剩下时间的问题。根据第三次审议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公司法的变化还是很大的。具体有以下六点:
1、认缴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单个股东撤资以后,6个月内未办理减资手续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交足所欠资本。(也就是说以后必须实缴资本,不能只认缴不实缴,注册资本是多少,公司必须验资多少)
2、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和监事会。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动,本身监事是制衡董事与管理人员的,但实践中,中小公司的监事形同虚设,新公司法把这个虚设的职位撤销也不稀奇。
3、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大部分会计无关,可以忽略。
4、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持有母公司股票。如果持有了应当及时处理,持有的股票也丧失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规定,普通会计可以忽略,但对股市有一点点影响。
5、国企、国家独自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规定单独列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6、摆烂企业会被强制注销,新公司法实行后,会多出很多可注册的公司名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新《公司法草案》中第四十七条,是对中小企业影响最大的一条。也是最需要好好斟酌的一条。我们先看下《新公司法草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这次《草案》并没有给出认缴制下注册的企业如何处理,但可以推测出国家不可能让实缴与认缴制度的公司并存,因为这样对实缴的公司不公平,也不符合统一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认缴出资额,最终都需要实缴。最有可能的是自法规执行之日起,原有认缴出资的企业,需要5年(或比5年短)内交足出资。
原有认缴制的规则下,有大量的企业,为了能让自己企业更有门面一些,注册资本的选择,都超过了企业主的承受范围。注册资本最多的1000万,可能企业主连200万都拿不出来。这时要求企业主5年内补足出资额,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这些超过股东承受范围的企业,最终应当如何处理哪?会计又要提前做好那些功课?
1、减少注册资本——减资。
减资是一个极为繁琐的手续。需要先到工商局申请减资申请,然后登报,到期后变更营业执照,再办代码变更,最后办税务变更。其中会计需要做以下准备:
①、减资前的资产负债表需要编制完成。
②、需要编制财产清单,这个需要会计提前学习下。因企业财产清单最终会被认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不同,财产清单使用可变现净值来计量。
③、安抚债权人。减资是必须债权人同意才能减资,所以登报公示期间,不能有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债权人反对,则减资失败,需要继续补齐注册资本。
2、注销企业
如果企业无法完成减资,股东又无力承担注册资本的认缴额。那么,企业只有注销这一条路可以走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现在注销清算还是比较简单的,成立清算小组,并公示后。即可完成税务与工商的注销,注销后如果企业还有债务,企业就未交出资额部分仍然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上线后会计需要提前做的工作
1、梳理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
在认缴制下,会计一般会忽视股东与企业的资金来往。股东代付或股东上缴的实收资本,会计计入的科目五花八门。有计入“其他应付款”,有计入“实收资本”、有计入借款的。等草案实施后,会对实缴资本有要求,这时需要提前和股东沟通好,那一笔是投入企业的,那一笔是给企业的暂付款。暂付款有收款凭证即可,实收资本一定要能够追溯这笔资金的去向,结合账务上表现为该笔资金为实收资本,又能清楚查到这笔资金的流向,虽未验资,工商税务部门也能认定该为实缴资本部分。
2、特别注意“股东”垫资的处理
股东垫资是指股东未将资金支付到企业的对公账户,而是之间利用个人账户支付了购货款或其他开支。这种情况下,虽然股东的一种变现出资,但在注册资本认证环节很难认定该笔出资为实收资本。向如此的垫资,还是确认其他应付款比较合适,以股东自己的付款凭证为入账凭证,待公司还款给股东后,再有股东入股验资。
3、善待债权人。
如果你的老板必须做减资或者注销重新注册,哪必须要善待债权人。因为无论减资还是注销,都不能用债权人反对,只要公示期间,债权人反馈到工商局,则该次减资或注销就失败了。如果企业既不能减资、有不能注销,老板还不能补齐注册资本,等着企业的是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等着老板的很可能就是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