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看新的《增值税法》中将“跨县市区分支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从视同销售中取消了,那是不是明年我们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用征增值税了?
答:感谢您的提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视同销售第(三)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对比《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确实没有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的描述了。但应注意的是,《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法》实施后,两个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互相移送货物不管用不用于销售,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