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唠唠
前两天我读了篇 “跨境交易中,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这作者刘老师可是国际税领域的资深专家,那文章写得叫一个细致入微,就跟抽丝剥茧似的,一点一点把复杂的税务知识给你讲得明明白白。特别是对两个关键判定条件的分析,一个是 “是否非居民企业?”,另一个是 “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分析透彻,案例也很典型,读起来一点都不费劲。不过我读完总觉得还差点意思,为啥呢?这问题很可能还涉及增值税的扣缴,而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逻辑可不一样。我就想着,要不我也来凑个热闹,简单分析下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问题,就算是给这篇好文章来个 “狗尾续貂” 啦!
简单的问题
咱还是回到最初那个让人挠头的问题:“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向境外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找依据啦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咱得先找找法律依据。增值税关于代扣代缴的规定,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到财税(2016)36 号文,再到最新的《增值税法》第 15 条,都反复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购买方就是扣缴义务人。这就好比给扣缴义务人这个身份上了把 “法律的锁”,跑不掉的。
三步教你精准判定
第一步:看看主体是谁
在增值税这儿,和企业所得税里 “非居民企业” 的概念不太一样,它用的是 “境外单位和个人”。这里的 “境外” 指的是 “关境之外”,是个空间概念。简单来说,只要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搞应税交易,那就得交增值税。实践中,既然是对外支付,那肯定是要把钱汇到“境外”,这点自然是很简单判定的。但是要注意我国不可分割的香港、澳门属于增值税语境下的“境外”,需要扣缴增值税。
第二步:判定交易是不是在境内发生
这可是个难点,在实际操作中争议可多了。大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怎么准确判定一项服务是不是“完全发生在境外”。因为只要不是 “完全发生在境外”,就得交增值税。关于判定规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财税(2016)36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53 号,还有《增值税法》都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业务里,就得好好分析服务的发生地和使用地是不是都在境外。比如说,境内企业找境外企业做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干活,设计也在境外完成,但是通过网络把设计文件发给境内企业用。你看,这设计服务成果在境内使用,那就不属于 “完全发生在境外”,境内企业就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啦。
第三步:确定适用的税目和税率
要是前两步都符合代扣代缴的条件,接下来就得看看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了。一般的应税交易,税目和税率都比较清楚,但是碰到违约金就有点复杂了。得根据合同内容判定违约金是不是 “价外费用”,如果是,那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购买方就得代扣代缴。价外费用其实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是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重要依据。不过要注意哦,不是所有违约金都是价外费用,只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才是,购买方收到销售方的违约金可不算。
咱再深入思考思考
虽然上面的判定方法看起来简单,但是背后可是需要对增值税政策有深入了解的。在实际业务中,最重要的就是分析合同,把业务实质搞明白,再去适用税率。现在是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现有的规则遇到了不少挑战。特别是虚拟空间的业务活动,很难界定业务实质和业务发生地,这征税权自然就有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