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差异:
土地流转是原土地承包者的权利,属于原承包期内正常行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原土地承包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实质上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
2.对象与范围不同:
土地流转的对象可以是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通常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象则可以是其他个人或企业,且转让的土地用途可能更加广泛,不仅限于农业。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在土地流转中,原承包者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流转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与土地所有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为何不属于租赁
1.法律性质不同
租赁合同依据《民法典》第703条,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转移使用权(如房屋、设备等)。
土地经营权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指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转移的是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属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下的特殊权利形态。
2.权利内容差异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仅获得短期使用权(如《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最长20年);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可获得长期经营权(如流转期限可长达30-50年),并可进行再流转、抵押等权利处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
若合同中明确土地用于农业种植,且流转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土地用于非农用途(如建厂、商业开发),可能被重新定性为租赁合同,需缴纳印花税。
土地经营权流转需向发包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备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并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经营权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普通租赁合同无需备案登记,仅具债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