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补发货后,销售方该如何财税处理呢?
给客户发了货、开了发票,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又给客户补发了货物,补发的产品该怎么做分录?
解答:
由于之前已发货并开票,现在因质量问题补发货物,可分为:1.原有质量问题货物退回,重发新货;2.直接补发货物,原货物不退回。
因此,具体的会计处理因处理方式不同也将变得不一样。
一、退货并重发货
1.销售退回的分录,冲减之前确认的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收账款等
冲回已结转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重新发货(补发货物)的分录:
(1)确认新的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结转新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说明:退货并重发货,相当于是更换货物,已经开具的发票本身没有错误,实务中可以不需要红冲发票然后再开具发票。
二、直接补发货物
直接补发货物,原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不予退回,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按照销售折让处理并开具折让红字发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确认折让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收账款等
2.重新发货: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按照补发货物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说明:对于双方确认的销售折让,销售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才能冲减销项税额,否则不得擅自冲减。
(二)按照实物赔偿处理
销售方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直接发货予以补偿或赔偿,既不需要购货方退回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也对补发的货物不开具发票。
销售方虽然不开具发票,但是补发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产生了纳税义务,需要按照补发货物的市场价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收入)。
借: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说明:1.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按照市场价计算;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