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要求越来越规范,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的保护。因此,在工程发承包中以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的模式越来越多,基本已是必须要求。 这里聊聊关于专户代发工资的政策、各施工主体账务处理及凭证管理。


政策规定
1、代发制度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2、个税扣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中“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即将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规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分包方公司才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


设立专户的建企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下
总包与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凭证管理
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管理
1、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
注:
劳务公司个税扣缴分录略,详细可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委托代发民工工资的规定相关涉税应用及实务处理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盖章的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
第二、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四、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五、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案例:某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基本情况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某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B劳务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工资。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验工劳务计价,劳务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代发B劳务公司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劳务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劳务工程款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账务处理
1、总包方账务处理
(1)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结算支付劳务进度款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976.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3.3万元[(500+300)÷(1+3%)×3%]
贷: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 500万元
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 300万元
应付账款— B公司 200万元
(2)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3.3万元
(3)竣工结算时,收到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83万元[2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5.83万元
(4)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83万元
2、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
(1)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3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20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970.8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 23.3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 5.83万元[200÷(1+3%)×3%]
(2)竣工结算后,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3万元
(3)劳务公司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500万元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5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