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销售原价3000元的手机,顾客可享受国家补贴450元,企业应按原售价3000元还是顾客直接支付的2550元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手机企业应按照3000元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7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手机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其本质并不是销售企业取得补贴,而是顾客个人因享受国家刺激消费的政策取得补贴,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代收了该补贴。
所以,无论该补贴的享受主体是顾客个人或者销售企业,销售企业都应按收取顾客的2550元加上财政补贴450元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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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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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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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