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收到顾客购买手机所享受的政府补贴才申报该部分销售收入?
答:不是的,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7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所以,贵公司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销售手机的当月就应按照顾客实际支付的金额加上政府补贴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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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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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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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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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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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