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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和大家介绍一下指引中提及的有关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由于该指引成文日期是在2015年,当时,金融业还是营业税年代,因此,指引介绍了大量的营业税政策,但由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银行等金融服务业,也改为征收增值税,因此,指引中的营业税政策部分,老戴就不分享了,改为现行增值税的有关政策。
一、银行业增值税的重要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
上述两项政策,主要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范围。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该政策主要为金融商品买卖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该政策是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第四条。该政策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和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该政策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该政策是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二、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该政策是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上述2-6五个文件,是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政策是对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分别在未逾期、逾期、确认损失以及确认损失后再收回各类情况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的事项。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该政策是针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以及需要留存哪些资料用于备查的规定。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上述9-13五个文件,是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规定。
14.《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该政策明确了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支行支付利息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即贷款实际受益方,确定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从而确定是否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该政策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三、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该政策是对金融机构的各类资金业务有关印花税的执行口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有关银行业的特殊税收政策就分享完毕了,可能会有所遗漏,望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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