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天津财税法规
zd2xkyij2dva
全文有效
2025-02-17
2025-02-1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津财库〔2025〕10号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包括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
  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确认所属关系,合理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一)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
  (二)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二、编报内容
  部门单位作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规定,逐级编制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部门单位财务报告应按要求编制导言及补充报表。
  三、编报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目标任务,扎实有序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核实编制主体,准确确定编报范围,调整完善树形结构和基础信息。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指导所属单位准确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并以调节表为依据,在导言中分析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所反映的收支差异情况。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财务报告与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并分析部门内部由于编报单位范围不同、特殊事项抵销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差异情况,按照提纲要求编制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清理往来事项,健全内控机制,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及核对,对存在的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指南及相关规定,细化审核内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加强财务报告分析应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四、工作安排
  (一)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于2025年3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等电子数据(含所属单位数据),并通过政务邮箱(sczjgkc@tj.gov.cn)报送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各部门应于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编制工作总结等纸质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进行离线报送。
  (二)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2024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于2025年5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请各区结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时间,统筹安排好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审工作时间。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市级部门集中审核财务报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59032823。)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23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