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5-02-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问题描述:纳税人发生充换电业务应适用何种增值税政策?
答复口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充换电业务,从业务实质上看是向购买方销售电力产品,购买方达成交易的主要目的也是取得和使用电力产品,在此过程中又涉及提供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其他服务。因此,充换电相关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小编注:明年待实施的《增值税法》不再有混合销售的概念,但可能逻辑上也相通,要知道当前一些不作为混合销售处理的事项,已突破了“混合销售的金刚之身”,“说你行你就行”,从合理性的角度,人家提供的充电服务,本身是设备投入、技术投入之后的运营收入,并不是销售货物收入,再者说电力是国家专销权,充电单位只是提供了一个通道作用,无非是转售的概念,硬要定混合销售,似乎有点“硬”。从鼓励行业发展的角度,或有新的生机争取,当然也可以改变商业模式,将服务外包处理等考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