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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增值税法:应税交易与视同应税交易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5-03-03  来源:老曾税筹 作者:王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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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翘首以盼,增值税法终于出台,别看增值税法仅有简洁的 38 条,却浓缩了精华,其中的调整和变化备受瞩目。这篇文章,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增值税法里提到的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到底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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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3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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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

增值税现行规定有加工修理修配,现在并入了服务里面,但还是适用13%税率,不是说并入服务就直接按6%税率了。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货物、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这是增值税征税管辖权范围界定条款,明确了境内应税交易的判定依据。对于一项业务,首先需要判断交易是否适用增值税法。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销售货物

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可以看到,货物、不动产在境内交易都容易理解。容易搞晕的是对于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界定。判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有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条,销售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税款由境内支付方代扣代缴,或者由代理人代为缴纳。

以前的界定是“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是排除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现在增值税法改为了“在境内消费”,可以减少争议。

注意,并不是说购买方在境内,就一定是境内交易了,如果购买方在境外接受消费,且销售方是境外单位,那么销售方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不用扣缴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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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应税交易

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比,增值税法中的应税交易,只保留了三项:

增值税法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只有以上这三种情形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原来规定的代销、跨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等都从视同应税交易中删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2

销售代销货物

×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6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都不需要视同销售了,这些情形的具体适用规则,可能还需进一步明确。举个栗子,比如企业用产品对外投资,属于转让了货物,获得了股权,要按非货币交易缴纳增值税。同理,企业将用货物抵偿需要支付给股东的利润,发生非货币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

图片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后续出台的增值税实施细则。


依据财税 [2016] 36 号文,以往无偿提供服务被纳入视同销售服务的范畴。这意味着关联企业间常见的无偿资金拆借、场地无偿使用等行为,企业都需按照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租赁服务来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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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这一规定出现了重大调整,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被列入视同销售服务,是否意味着以后企业可以无偿提供服务,而不用担心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了呢?期待后续实施条例的出台,解开这一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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