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活动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如何计算?
解答:
买一赠一活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需根据发票开具方式及税务处理原则分情况处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原则
1.同一张发票开具折扣
若商品与赠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且赠品金额以折扣形式体现,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178。
示例:销售A商品100元(不含税),赠送B商品20元(不含税),发票中需分别列示A、B金额,并单独一行开具折扣金额20元(负数),最终按不含税100元计算销项税额。
2.未在同一张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折扣
赠品需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单独计算销项税额。
二、具体计算方法
情况1:商品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
公式:
销项税额 = (实际收取总价款 ÷ (1 + 税率)) × 税率
示例:
销售洗衣机(含税价2260元)赠送电水壶(含税价113元),发票总金额2260元,按规定开具电水壶折扣113元。
销项税额 = 2260 ÷ (1+13%) × 13% = 260元。
情况2:仅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未开票
公式:
销项税额 = (商品销售额 ÷ (1 + 税率) × 税率) + (赠品公允价值 ÷ (1 + 税率) × 税率)
示例:
销售空调3000元(含税),赠送滤网200元(含税),未在发票体现赠品。
销项税额 = (3000÷1.13×13%) + (200÷1.13×13%) = 345.13元 + 23.01元 = 368.14元。
三、注意事项
1.发票合规性
折扣金额必须在发票“金额栏”负数开具,备注栏标注无效。
赠品若为外购商品,需额外确认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2.公允价值确认
赠品公允价值可参考市场价、同类商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避免税务风险
未开具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折扣可能导致赠品被认定为无偿赠送,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建议采用“折扣销售”模式并按规定开具开票,减少争议。
四、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
国税函〔2010〕56号:折扣需在同一发票注明方可抵减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