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少缴税款滞纳金分析报告
一、基础数据与税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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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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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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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非房地产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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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按月实际利润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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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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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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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核结果
项目 企业申报数据 税务核定数据 差额(审增) 利润总额(万元) 8,000 12,000 +4,000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万元) 800 0 +800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万元) 700 0 +700 会计与税法差异调增(万元) 0 3,000 +3,000 审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万元) - 4,500 4,500 -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款计算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000+4,500=16,500万元

二、分项滞纳金分析
情况一:少申报利润导致少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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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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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
预缴税款占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否则需补缴差额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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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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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利润8,000万元,实际利润12,000万元,少申报4,000万元,导致预缴税款仅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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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预缴要求:4125*70%=2887.5万元
4,125×70%=2,887.5万元 -
结论:预缴税款2,000万元<2,887.5万元,需补缴差额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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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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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款:2,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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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天数:自汇算清缴截止日(次年5月31日)次日至补缴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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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假设补缴日为次年6月30日):
2,125×0.05%×30=31.875万元
情况二: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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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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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免税收入范围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其他收入不得擅自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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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不征税收入需同时满足“有拨付文件、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三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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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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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违规申报免税收入800万元、不征税收入700万元,合计1,500万元,导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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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5%=375万元
1,500×25%=375万元 -
结论:因企业错误适用税收优惠,少缴税款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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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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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少缴税款2,125万元计算(含此部分),滞纳金同上。
情况三:因会计与税法差异调增利润导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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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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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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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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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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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会计与税法差异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导致少缴税款:
3,000×25%=750万元 -
结论:企业未履行纳税调整义务,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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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滞纳金豁免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计算错误等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少缴税款,可免收滞纳金。
A公司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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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申报利润、违规适用税收优惠、未调整会计差异等行为,均属于主观过错(如隐瞒收入、滥用政策),不符合豁免条件。
四、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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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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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少申报利润、违规扣除收入、未调整会计差异,合计少缴税款2,125万元,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31.875万元(以30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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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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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申报审核:建立利润核算与税收优惠适用内控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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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预缴调整:按月跟踪实际利润,按季度重新核定预缴基数(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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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培训: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杜绝违规操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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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企业所得税补缴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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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目录》
分析单位:XX税务咨询机构
日期:2023年XX月XX日
注:实际滞纳天数以税务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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