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取得的拆迁安置性质的房票,可用于抵顶部分购房款,转让给第三方的时候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解答:
按照描述“从政府取得的拆迁安置性质的房票,可用于抵顶部分购房款”,说明这种“房票”是有价值的。比如,房票标注了多少平方米的面积(如1000㎡),以及每平方米可以抵减的金额(如3000元/㎡),其实二者计算的结果就是拆迁补偿的金额(补偿金额300万)。
企业因为政府拆迁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增值税,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明确指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一)用房票购房再销售
企业在用有价值的房票购置房屋时,只需要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但是应要求房屋销售企业按照房屋的价值总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企业再转售房屋时,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购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因此,对于提问所描述的业务,需要拆分为两个步骤来处理:(1)取得拆迁补偿,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2)购进房屋再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转售房票的行为
虽然“房票”具有价值,相当于是一种债权凭证,但是不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金融商品”范围内,即使发生转让行为,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类似于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债权发生转让,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