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条也说过到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销售额。那墨子老师,究竟偏离多少才叫“明显”?有没有政策依据啊?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法释〔2023〕1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所以,不合理的偏离一般是指偏离同期同类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