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企业今年发生的业务,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发票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才能取得,应当如何进行扣除?
答: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3.企业年底计提了工资奖金,于明年年初发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4.企业今年发生的业务,款项已经支付,但是发票明年才能取得,明年一月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税前扣除怎么办?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另外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数电票里的热点问答
6.如何获取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的开票、受票范围,按照财政部等 9 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 号)要求开展,后期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扩大范围。
7.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和之前相比,会有什么变化呢?
答: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在旅客信息之外还增加了“购买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
8.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该怎样开具数电票呢?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而非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的税务数字个人账户下发票推送功能模块,推送到企业报销入账。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如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还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次填写相应的信息吗?
答: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对应的特定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该信息。如纳税人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10.试点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又应该如何处理呀?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 24 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
三、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11.男女双方 1-6 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 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 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规定需满足“上一纳税年度 1-12 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条件。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 6 万元时,是否减除 20%的费用?是否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答: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 6 万元时,不减除 20%的费用,也不可以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13.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4.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四、新能源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5.近日有一些市民朋友问:他们打算今年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么有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可享呢?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这样来解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哟!
16.如果是公司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要如何来确定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1 号)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6 号)第四条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17.如果个人购买了应税汽车,并通过线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能否线上获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呢?
答:如果个人已申报成功并缴款成功,需要获取完税证明,可以通过“一网通办”进入电子税务局查询。
第一步,登录“一网通办”首页,搜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五、金融商品转让的热点问答
18.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它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它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9.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20.企业转让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企业将其持有的股票对外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21.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关发票的热点问答
23.什么是发票?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4.发票基本内容包含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 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25.当购买方为企业时,发票上购买方栏只填写了企业的名称,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这些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文件规定: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温馨提示:上述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或国外客户的,可以不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6.商家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7.如何查验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实际真伪鉴定结果应以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数电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
七、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相关热点问答
28.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9.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答: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找到“非居民组织临时登记”功能入口。
第一步,验证关键信息:1.输入“关键信息”区中的字段,点击“验证”,查找系统中是否已存在非居民档案;其中,纳税人名称为必填项目,用于验证系统中是否存在非居民税收档案的关键字段;其他数据项均为选填。2016 年 7 月后取得的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为由“F”+“6 位行政区划码”+ “3 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5 位顺序码”组成;2016 年前的老合同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由“4 位年份号”+“4 位日期”+“6 位顺序号”组成。
2.若系统中不存在非居民登记信息,可直接填写组织临时登记信息;若系统中存在非居民信息,系统会展示已登记的主体信息,请您确认是否需要修改。若您需要对原主体信息进行修改:选中记录,点击“确定”,将信息带至主界面,然后进行修改,修改后新的信息将覆盖原登记信息,但非居民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不变;若系统显示的已登记的非居民信息并非是您需要付汇的非居民主体,直接点击“关闭”,填写非居民信息后,系统将会为纳税人赋予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3.填写组织临时登记补充信息。
4.可以查看您所填写的表单。
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插入 CA 证书,输入 CA 密码,点击确定。
6.该事项即时办结,提交成功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中查询结果文书。新增非居民档案的,F 开头的非居民识别号会显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上。
30.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如何在网上办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非居民合同信息采集及变更”,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第 一 步 : 页 面 下 方 点 击 新 增 按 钮 , 能 采 集 新 合 同 。第二步:填写合同信息。纳税人补充合同信息后,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环节。第三步:预览提交,若无问题则可点击【提交】,若有问题则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点击【提交】按钮会弹窗进行确认提交。点击【确定】按钮后弹窗进行 CA 验签,在电脑上插入 CA,输入 CA 证书密码,点击【验证】。
31.如果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不在上海,还能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吗?
答:不可以。需要登录到被转让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省市(直辖市、单列市)的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申报。
32.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该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答:(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八、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
33.2023 年度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四条及第五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日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 年 12 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 年 6 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35.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理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 月 20 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36.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 2023 年 3 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第九条(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37.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保存期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二条: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38.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9.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40.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 2023 年度汇算清缴?
答:2023 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2023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57 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1.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方式有哪些?
答: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报表软件下载”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建议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42.居民企业应该在何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十、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一)
3 月 1 日起,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了,这一期,申税小微收集整理了近期热线中纳税人朋友关心的几个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43.2023 年度有一个专项附加扣除忘记填了,现在填写还来得及吗?
答:是可以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在 2023 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 6 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4.哪些人需要办理 2023 年度个税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3 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 2023 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45.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会并入汇算清缴吗?
答:不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一条规定: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46.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五条规定,2023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47.办理年度汇算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吗?
答:纳税人办理汇算,可优先通过个税 APP 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二)
48.我个人所得税 APP 密码忘记了,无法登录怎么办?
答:当您忘记密码时,可以点击登录页【找回密码】按钮来重置密码。首先需要填写您的身份证件信息,填写完成后选择【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或【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如使用【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方式重置密码,需在选择该方式后点击【获取验证码】,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即可通过验证;
如使用【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方式重置密码,需在选择该方式后,填写正确的银行卡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验证通过后,可在设置新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
如果您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找回密码,请用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本地办税大厅进行密码重置,重置成功后即可使用重置后的密码登录本平台。
49.申请退税之后在哪里查退税进度呢?
答:提交退税申请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退税进度。邮寄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也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50.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 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51.我是非独生子女,但是父母一直都是由我赡养,我可以一人享受 3000 元每月的扣除标准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 3000 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52.在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最后一步显示免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在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若纳税人全年收入不足 12 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全年年收入超出 12 万元但应补税额≤400 元,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在汇算申报操作时选择“享受免申报”,申报提交后无需缴纳税款。
十二、个税年度汇算热点问答(三)
53.我 2023 年只工作了 9 个月,年度汇算时还能享受 6 万元的减除费用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4.年终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我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具体操作时,您可以登录手机个税 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 APP 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55.有不认识的单位为我申报了综合所得收入,我该如何进行申诉?
答:如果对某条纳税明细记录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入纳税明细详情】界面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申诉类型并填写申诉理由后提交;如果对多条申报数据有异议,可以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右上角【批量申诉】,选中需要申诉的单位和数据,填写申诉类型和申诉理由后提交。
56.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应该怎么修改?
答:您可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点击【首页】——【2023 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进入【汇算准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看】进入查询界面,在【填报记录】中点击您需要修改的内容进入修改界面。方法二:可点击【办&查】——【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记录】中选择想修改的年份和项目,点击进行修改。
十三、跨境纳税人 12366 热点问答
5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 5 月 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58.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59.如何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报关离境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如果因货物退运等原因需要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窗口相关功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等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受托方再凭该证明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0.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出口销售收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出口销售额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18 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19 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外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十四、小微企业专题热点问答
62.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二、自 2023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3.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吗?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文件有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文件有关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4.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5.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6.我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五、科创类相关涉税热点问答
6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8.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69.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规定:“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7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什么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可以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72.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 2023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2023 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 2023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57 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3.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应该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办理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74.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75.2023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变化?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76.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77.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8.我司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是否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9.我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二手车相关涉税热点问答
81.税务部门对于二手车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第二条: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82.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83.哪些单位可以开具二手车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 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84.我司是二手车经销企业,该如何征收增值税并填写申报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规定: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85.我司是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是否还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3 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十九、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86.请问父母健在但未满 60 岁的情况下,可以填写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信息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87.如何在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年度汇算?
答: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您可通过【首页】——【2023 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开始申报。
88.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怎么预填的?年终奖纳入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何操作?
答:如果您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如您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也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以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89.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答: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税款计算后如有应退税额,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只要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个税 APP 操作如下图所示
90.本单位部分员工不会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单位如何集中申报?
答: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按照下面步骤可以办理集中申报:
1.登录:使用法人、财务负责人、有办税权限的人员(在企业办税权限中被授权过)的个税 APP 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2.点击“单位办税”进入“集中申报”,选择单位后点击“办理个税业务”;
3.报表填写报送:可直接添加或用模板导入,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报送”(注:名单模板导入后,可使用“自动计算”功能自动填写报表);
4.退税申请:退税状态为“待退税”或“退税失败”的可以提交退税申请;
5.税款缴纳: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存在欠税的,可点击“税款缴纳”办理缴税业务。
※注:由扣缴单位集中申报的员工需要提前与单位确认,告知单位有代办需求,补充完整除本单位以外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如果需要退税的还需告知单位退税银行账户,需要补税的还需与单位确定补税方式等。
二十、2023 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热点问答
91.请问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2023 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25 日。在该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具体路径如下: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②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办理——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PS:新电子税局试点用人单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最新路径为: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③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税费综合申报。
92.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含税?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93.新招职工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94.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答: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95.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何查看已申报的缴费工资?
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多次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以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一网通办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数据。
渠道一: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选择“状态”、“申报日期”,点击【查询】。点击【查看】,展示申报明细数据。2
渠道二:
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查询】-【社保费查询】-【申报查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PS:新电子税局试点用人单位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查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缴费工资。)
渠道三:
用人单位登录一网通办,在【服务部门】-【区税务局】-【税费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记录查询】模块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
96.职工工资调整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
答:不需要,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根据职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因此,职工当年度调整工资的,对当年缴费基数无影响。
二十一、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一)
97.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规定,自 2024 年 4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98.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5 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99.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5 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100.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 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101.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5 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二十二、反向开票热点问答(二)
102.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反向开具“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答:(1)登录【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2)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
(3)选择【发票种类】,并在【特定业务】下拉框中,选择“报废产品收购”。
(4)进入开票页面,在销售方信息处,填写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即输入其身份证号码)。
温馨提示:保存好转账支付凭证备查。在项目名称处,输入回收的具体报废产品名称、单位、金额等,选择适用的税率,点击发票开具。
(5)点击发票开具,查看提示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继续开票。
(6)显示“开票成功”,即完成开票。
10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已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104.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 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自然人。
105.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 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106.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 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107.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 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二十三、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相关操作热点问答
108.对于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时,输入的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输入时系统有哪些校验规则?
答:非居民企业居民国(地区)纳税编码根据各国(地区)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提供的纳税编码(TIN)规则进行校验。具体规则,可参考税务总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纳税人识别号(TIN)规则查询”页面。
109.部分国家(地区)不发放纳税编码,我应当如何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答:大部分国家(地区)在企业(实体)设立时都会发放公司注册号,如果该国(地区)不发放纳税编码,请录入公司注册号(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110.非居民企业没有中文名称,我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录入?
答:非居民企业中文名称支持录入英文字母,如果非居民企业没有中文名称,请不要录入“无”,可能导致系统错误判断已采集的非居民企业,您可以在非居民企业中文名称中录入非居民企业英文名称。
111.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用扣缴义务人身份对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答:1.自然人身份登录办理或企业身份登录办理。
(1)办理涉税事项的自然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系统跳转采集场景选择界面,点击【扣缴义务人采集】。
(2)通过关联功能跳转进入非居民企业信息(扣缴义务人)采集界面
2.选择关联或者不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1)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①勾选【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②系统弹出界面,提示“请输入已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输入框录入需要关联的已登记纳税人识别号。
③点击【确认】。
④系统弹出弹窗界面提示“若以下登记户为同一非居民企业,请勾选并确认为关联户,如果不是,请点击取消。”选择勾选需要关联的企业信息,点击【确认】。
⑤系统自动带出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手动补录“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其他缺失数据项信息可自行补录)。
⑥点击【保存】。
⑦系统跳转关联成功界面,提示“您本次关联的非居民身份码为: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您也可以点击“新增联系人”,增加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联系人信息。该身份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新电子税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不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①录入需要采集的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点击【保存】
②系统弹出采集成功窗口并提示“您本次采集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为:
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凭借编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12.如果非居民企业想要自行采集身份信息,该如何操作呢?
答:1.以境内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
2.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点击【非居民企业自行采集】。
3.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手动录入信息(“办税员电子邮箱”将作为非居民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局登录信息)。
4.点击【上传】进行对应附列资料的上传,点击【提交】。
5.系统跳转“提交成功”界面,提示“您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已提交成功,税务机关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点击【返回首页】返回新电子税局首页。
6.当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以办理事项的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我的消息。
7.系统跳转至服务提醒界面,展示审核结果等信息。
113.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好了之后,接下来该如何进行税源采集呢?
答:1.使用自行采集审核通过后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办理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以非居民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
2. 点 击 【 非 居 民 企 业 跨 境 办 税 】 功 能 菜 单 。
3. 系 统 跳 转 至 非 居 民 企 业 跨 境 办 税 界 面 , 点 击 【 新 增 合 同 】 。
4.点击图中所示图标按钮。
5.系统弹出直接/间接控股的中国居民企业界面,点击【新增】。
6.系统跳转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点击【新增】。
7.界面新增信息录入栏,手动录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识别号】后回车,系统自动录入被投资企业信息内容,点击【保存】。
8.系统弹出界面温馨提示“税源采集成功”,点击【确认】关闭弹窗界面。
二十四、企业享受“六税两费”的热点问答
114.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5.我公司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16.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17.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问答
118.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 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之前,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
119.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是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还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55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 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120.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是否可以沿用?
答: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规定清税。
经营者变更之后,定期定额予以保留。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当中,未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在税款属期结束后,通过更正申报方式补充申报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原经营者清税时点在税款属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缴纳整个属期税款,新经营者自下一个税款属期开始正常申报纳税。
12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完成经营者变更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延续?
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12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过信息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原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中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需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等后续事项。
二十六、新电子税局相关热点问答
123.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该如何操作?
答: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功能菜单。
2.进入界面后,纳税人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3.纳税人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124.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及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
1.点击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
2.点击【展开】,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进行查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需要首次转开完税证明时:“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否’,“是否补打”选择‘否’。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首次换开完税证明的:“是否代扣代缴、委托代征”选择‘是’,“是否补打”选择‘否’,并选择“扣缴人、委托方”。(仅适用于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业务)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是否补打”选择“是”。
3.纳税人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4.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如需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2)如需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①点击【预览】,系统跳转至预览开具界面。
②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5.开具成功后,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 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也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二)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需要申请对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选择“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选择查询日期起和查询日期止(或税款所属期起止)。可点击【展开】,选择开具类型为明细或汇总。
2.点击【查询】,显示可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勾选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凭证信息。
3.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开具或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1)选择直接开具。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2)选择预览税收完税证明后开具。
①点击【预览】,系统跳转至预览开具界面。
②点击【开具】,系统提示开具成功。
4.可点击【完税证明下载(PDF 格式)】,下载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完税证明打印】,打印税收完税证明。可点击【返回首页】返回首页。
二十七、2024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热点问答
125.今年的残保金什么时候开始缴费?
答:本市残保金按年度缴纳,2023 年度残保金缴费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8 月9 日。
126.本市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127.我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如何缴纳残保金呢?
答:2023 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或 eTax@SH3 电子申报客户端申报缴纳残保金。同时也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 端(https://zwdt.sh.gov.cn/),进入“特色专栏”,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切换到“服务企业”,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点击“立即办理”,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确认应缴费额信息后,办理残保金申报缴费。
128.2023 年度我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该如何缴纳残保金?
答:一、登录 “一网通办”
进入上海“一网通办”PC 端( https://zwdt.sh.gov.cn/ ),点击“登录”按钮,跳转至登录界面。选择 “法人登录”,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市场主体扫码等方式进行登录。
二、选择 “残保金征缴”
进入“特色专栏”,点击 “高效办成一件事 ”。切换到“服务企业”,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点击 “立即办理”,进入智能引导界面。
三、智能引导
单位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引导问卷。若单位有残疾职工,且没有办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事项。可通过智能问卷引导,点击“下一步”按钮,跳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申报界面。
提示:用人单位完成 2024 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网上申报后,用人单位应继续在 “一网通办”平台,搜索 “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根据系统引导,确认残保金应缴费额,缴纳残保金或申请超比例奖励。
四、【办理须知】界面
根据引导选择“无残疾职工”或已完成“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则进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的“办理须知”界面,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阅读完毕后,请点击“已阅读并同意”按钮进入信息填报页面。
五、【信息确认】界面
“信息填报”包括 “单位基本信息确认”、“申请异议”等部分。用人单位需要检查此页面展示的单位基础信息。如果用人单位对 “征缴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是否工商注册的企业、是否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信息存有异议,可通过点击左下角“申请异议”按钮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六、【核定】界面
核定页面展示用人单位所在单位“残疾职工名册”信息,其中包括“残疾人职工姓名”、“持证类型”、“证件号码”、“是否本市户籍”、 “是否为毕业 5 年内中高等院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缴费月数”、“申报人数”和“核定人月数”等信息。同时可在下方查看单位的“残疾职工核定人数”和 “核定比例”。确认残疾职工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核定类型,分为“需缴纳残保金单位”、“超比例单位”和“无需缴纳残保金单位”三种情况:
1.“需缴纳残保金单位”页面中显示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点击 “确认提交”确认信息后,用人单位即可通过线上缴纳残保金。
2.如判断单位为“超比例单位”,则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点击“确认提交”按钮后,可根据提示选择是否继续进行超比例奖励申请。如点击按钮 “是”,可进入超比例奖励申请页面,页面中展示 “应发放超比例奖励金额”(此页面 “用人单位开户名称”默认为 “单位名称”),需要填写相应的单位账号信息:“开户银行”、 和“开户银行行别”等信息。点击“正确示例”按钮可查看示例。根据系统引导,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提交”按钮,进入“申报成功”页面。
3.如判断单位为“无需缴纳残保金单位”,确认信息无误后用人单位即可点击 “确认提交”按钮,进入 “申报成功”页面。
七、【申报成功】界面
系统提示 “用人单位已提交成功!”即代表申报成功。办件的统一审批编码作为办件查询的唯一编码,可以自行记录以便提供给查询办理进度。
129.缴费完成后在哪里获取缴费凭证呢?
答: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二十八、与子女相关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热点问答
130.子女 6 月份高中毕业,9 月份上大学,7-8 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1.我家孩子今年 6 月参加完高考,9 月就要上大学,请问之前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如何在个税 App 上进行修改呢?
答:孩子由高中阶段教育进入大学本科阶段,子女的教育阶段发生变化,这种情况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您可以通过个税 App 进行操作:
登录个税 App,点击下方“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选择查询扣除年度选择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大学本科”,并填写具体信息。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即可。操作完成后,您本年度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会有两条记录,一条是“高中阶段教育”,另一条是“大学本科”。
132.我有两个孩子,一个已上初中,一个今年小学入学,请问是否能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3.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二十九、出口退免税的热点问答
13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3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2023 年通过广交会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吗?
答:符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二条规定: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13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三个月前出口的一批货物已经办理退税,现在因质量问题退回来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四条规定,贵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补缴已退税款。随后贵公司可凭该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37.我公司是一家上海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目前上海已正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成为退税商店吗?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备案成为离境退税商店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需在 B 级以上。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三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38.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 年 9 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20 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您 9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0 万元,可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139.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 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 25 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 1%或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 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4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十一、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热点问答
142.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条规定,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143.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44.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认可其低价合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45.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46.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申报地点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十二、铁路电子客票相关热点问答
147.旅客如何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 12306 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 12306 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148.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票面包括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149.该如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答: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150.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打印后,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购买方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151.旅客如需报销,应该取得哪种凭证?
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 2025 年 9 月30 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三十三、有关进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热点问答
152.在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153.对于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有具体规定吗?
答: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 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 2 万美元。(注:上述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154.如果销售数量超出了优惠限制,该如何纳税呢?
答: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155.前来参展的境外旅客需要申请离境退税的话,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 500 元
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 90 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156.咱们上海市最近有推出离境退税的优化措施吗?
答:为提升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度,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并增设集中退付点。
一、优化“即买即退”集中办理方式
符合“即买即退”适用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设有集中退付点的商场内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至代理机构设在该商场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领取方式可以为现金或第三方便捷支付。
二、增设“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在上海恒隆广场(南京西路 1266 号)、前滩太古里(东育路 500 弄 1-9 号)、港汇恒隆广场(虹桥路 1 号)的基础上,增设兴业太古汇(石门一路 288 号)、比斯特上海购物村(申迪东路 88 号)、静安嘉里中心(南京西路 1515 号)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三十四、近期新电子税局热点问答
157.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添加或者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
答: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
如果需要新增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添加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
如果需要删除办税员、开票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员还可通过门户右上角的【账户中心】进入【现有办税人员】功能进行维护。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账户中心添加办税人员,可以由自然人发起,通过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发起添加办税人员,只能由企业登录后发起。
158.新电子税局中,社保费办理入口在哪里?
答:社保业务已从【地方特色】模块转移至【我要办税】模块,【地方特色】中的原社保模块暂时保留,目前两条路径均可进入办理社保业务。
(1)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如果需要进行单位社保费申报和缴费,可点击【申报缴纳】中的【单位社保费申报】和【单位社保费缴费】功能。
(2)点击页面上方【地方特色】按钮进入地方特色专区。
选择【社保业务】页签。如果需要进行单位社保费申报和缴费,可点击【申报缴费】中的【单位社保费申报】和【单位社保费缴费】功能。
159.新电子税局导出下载的申报表没有税务局的章,我需要税务局盖章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点击新电子税局上方【地方特色】跳转至地方特色专区。
(1)选择【特色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供下载税务机关受理章使用)】进入功能。
(2)通过调整查询条件筛选需要下载的申报表。
(3)点击查询结果操作列中的【批量导出】下载申报表。该功能下载的申报表带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三十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问答
160.2025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答:根据《关于 2025 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70 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 655 元/年;60-69 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 825 元/年;19-59 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 995 元/年;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 355 元/年。
161.2025 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答:2025 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7:30,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在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162.2025 年本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答:(1)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2)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登记确认手续;(3)其他参保人员可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 2025 年度参保登记,并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后,通过以下线上线下渠道完成个人缴费,也可通过组建家庭共济网、使用共济资金缴费方式,完成个人缴费。
线下缴费渠道: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窗口;(2)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全市各网点柜面。
线上缴费渠道:
(1)“一网通办”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2)随申办 APP-“个人社保缴费”模块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3)上海税务官网或 APP,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登录,“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4)支付宝 APP:方式 1:市民中心-社保-个人社保缴费;方式 2:市民中心-社保-第三方服务-上海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5)微信 APP:方式 1:随申办小程序-个人社保缴费;方式 2:关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微信公众号-e 点通-服务大厅-社保专区-个人社保缴费”模块;
(6)云闪付 APP:城市服务-社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保费缴纳。
(7)指定银行(工商银行 APP、农业银行 APP、上海银行 APP、招商银行APP);
163.2025 年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范围,从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 2025 年居保参保费,进一步扩大到可以为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保缴费。
1.符合续保条件,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无需个人再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 年 12 月 1 日 17:00 前,通过 “随申办市民云”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 的地方专区,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2.由所在学校集中申报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分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 2024 年 12 月 20日 17:00 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3.本市农村户籍居民,通过集中参保方式参加居民医保,且组建家庭共济网并选择“共济缴费”的人员,医保部门将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起按批次,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2024 年 12 月 6 日 17:00 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
4.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零星申请方式参加 2025 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时,即从组建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中直接扣除共济网内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此类人员务必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7:00 前,确认是否选择“共济缴费”,以便医保部门及时完成扣款及汇缴,避免错过截止缴费期,影响待遇享受。
164. 如何取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据?
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如需获取个人缴费证明,可于缴费 2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也可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选择共济缴费的,建议在共济缴费扣款成功的 10 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或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三十六、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查询及申请税(费)种认定等相关问答
165.如何查询企业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答: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纳税人信息查询】。
第二步: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完成查询。
166.如何在网上申请新增税(费)种认定?
答: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进入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在展开菜单中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
第二步:进入【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页面,点击【新增】。
第三步: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税费种认定,选择征收项目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
提交成功后,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税(费)种认定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167.我单位在本市跨区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务,在新电子税局完成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在关闭申报反馈页面后,缴款信息找不到了,该怎么处理?
答:纳税人如误关闭申报反馈页面,可通过切换至特定主体【跨区税源主体】后进行税费缴纳,共有两种途径。
(1)可点击右上角【身份切换】费热点问题汇编
选择跨区域办税—税源登记选择,选择对应跨区税源登记,点击【切换】,进入特定主体身份。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缴款。
(2)退出登录后,在登录页面,选择特定主体登录。
选择【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录入对应信息进行登录。选择跨区税源登记主体,点击【进入】。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缴款。
168.如何查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及扣分明细?
答:第一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栏输入“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或者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块后,切换评价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扣分明细。
三十七、有关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数电发票的热点问答
169.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哪些信息?
答: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
170.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答: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 180 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 180 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
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171.电子行程单上列示的“保险费”是什么?
答:保险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172.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该如何处理?
答:(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17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174.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第一项第 2 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三十八、个人养老金热点问答
175.目前哪些人群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该如何参与?
答: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 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176.目前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 12000 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 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77.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该在什么时候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1 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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