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今年税务来检查时发现我们收购开发票中的农户身份证显示为外省,说农产品发票不得跨区开具,所以让我们将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转出补税处理。我就想不通了,为何不得向外省的农户收购农产品呢?墨子老师,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 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上述发票管理办法均规定企业必须在税务登记所在地(注册地或税务机关核准的区域)开具发票,不能将空白发票携带到其他行政区域进行开具,而没有规定收购对象必须为本省农户。所以,只要贵公司的收购发票没有携带到外地开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