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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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会计税务怎样处理?
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后,关于会计税务怎样处理我们先回顾一下45号公告。45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有不少财税同仁专门找我讨论,总结来说焦点在于既然基金会按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是不是应该按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收入呢?是不是应该按历史成本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呢?
会计上,《民非制度》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二)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我给大家翻译一下:《民非制度》第十六条是在告诉我们,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为什么能按捐赠人所提供的凭证上标明的金额确定入账价格呢?那是因为凭证上标明的金额是公允的。
通常,股权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股权的入账价值。
那么,股权或者股票的公允价值怎么确定呢?上市公司的股票,通常可以在股票交易所实时取得,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价值较难直接确定,通常需要通过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并考虑其他因素才能确定公允价值。
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签署公益股权捐赠(赠与)协议,协议中可以注明股权的历史成本及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办理股权捐赠协议公证及股权变更登记,标志着公益股权捐赠完成。
案例:某企业将持有的公允价值10亿,账面价值(假设等于历史成本)1000万的股票捐赠给基金会。捐赠协议约定基金会须长期持有,以股票的分红开展慈善活动。股票过户后,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上列明的股权历史成本1000万开具捐赠票据,按照股权公允价值10亿确定入账价值。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 10亿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亿
上一期曾说到,捐赠人按照历史成本1000万计入营业外支出,且基金会按1000万开具了捐赠票据,很多人就认为基金会也得按1000万确认捐赠收入,这有违《民非制度》捐赠资产及收入计量规则。
税务上,基金会转让接受捐赠取得的股权时,按股权的历史成本还是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接收股权捐赠后,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
也就是说,基金会转让接受捐赠的股权,按照接受捐赠时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公开资料显示,河仁慈善基金会在2022年2月9日减持1977.6万股上市公司股份。河仁慈善基金会披露,此次减持福耀玻璃股份,主要原因为筹建福耀科技大学。在该交易日,福耀玻璃的最低成交价为47.05元。以此计算,河仁慈善基金会当天共计套现约9.3亿元。河仁基金会接受3亿股福耀玻璃股票捐赠,当时股票的市值为35.49亿元,按此计算,即使不考虑派送红股的情况下,河仁基金会持有福耀玻璃股票每股成本为11.83元。减持的成本为2亿3395万元,减持所得为6亿9605万元。按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属于基金会的免税收入,假如河仁慈善基金会无法及时将减持所得用于慈善公益支出,又无可弥补亏损,河仁慈善基金会很可能需要承担高额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对捐赠财产征收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因此45号文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彻底。
综上所述,建议推动公益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以河仁慈善基金会减持事件的所得税负担为契机,在充分调研我国公益股权捐赠和社会组织减持股权的情况下,推动财政税务部门适时出台豁免社会组织减持接受公益捐赠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敲黑板:
社会组织接受股权捐赠,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公允价值确定股权的入账价值及捐赠收入。
社会组织接受股权捐赠,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当前,股权转让收入不属于社会组织免税收入,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在未完善股权捐赠所得税政策前,减持须保持合理的节奏,按需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