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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5-03-17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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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之一,是没有及时确认应税收入,没有及时申报增值税,导致被补税时,加处滞纳金。本文基于《增值税法》的规定,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问题。包括如下问题: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二、现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一)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5个标准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

 

《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最关键的,是第一款的规定。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今后的实施条例,会有具体的解释,但估计会基本遵循现行的规定。

 

现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现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分别在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45条是关于营改增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38条是关于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5个标准

 

根据第45条和第48条的上述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5个,哪个早,用哪个。

 

1、收到钱了

 

如果已经收到货款或服务款,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2、干完活了

 

如果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3、交付货了

 

如果已经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4、时间到了

 

如果已经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不论是否收到款,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5、开发票了

 

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

 

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在哪里?

 

就在于及时申报增值税,避免晚缴税的风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计税期间结束后,纳税人就应在截止的申报时间之前,申报有关的增值税。

 

比如A公司2024年1月1日,根据合同交付一批不含税价100万的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可在交货的当月收款,但A公司在3月1日才开具价款100万,税款13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4月15日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申报这100万的销售额和13万的销项税。

 

根据A公司的情况,这笔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4年1月,在2月15日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就应申报这100万的销售额和13万的销项税额。严格讲,A公司13万的税款晚申报两个月。

 

很多纳税人习惯在开具发票时,才申报增值税,这可能导致晚缴增值税。如果税额较大,晚的时间较长,滞纳金能算出几万,潜在的风险,就可能变成现实的风险。

 

总之,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晚缴增值税的风险。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转自: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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