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企业从民间借贷利息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这样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吗?
答复:
法律上和税法上是2个不同的要求。
1、税法层面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司法层面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内的合法,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因此:
即使利息未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四倍),但若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出部分仍需作纳税调增。
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出此利率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