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依据新法条款及现行有效文件,梳理不得抵扣情形,提前做好新法衔接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1)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注1: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3)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非正常损失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注4)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4: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四、已抵扣转为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法》)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