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违约金、延迟计算的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情况介绍:我公司是融资担保公司,向A公司贷出一笔款,A公司现偿还不了本金及利息,我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利息缴纳增值税。后法院判决A公司需向我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款项且判决后未履行法院判决再按照计算延迟利息,现A公司分文未付。问我公司按法院判决未收的的利息、违约金、延迟支付的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收到的缴纳增值税对不对?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然,对于法院判决违约金等能否算为上述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暂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类似的法院判决产生的增值税价外费用在未实际收到前是否该缴纳增值税也是有争议的。
对于金融企业,法院判决的违约金等增值税价外费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利息(加息),原则上应该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