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档内容,增值税买入价相关税收政策的核心文件及规定如下:
一、限售股买入价确定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主要文件)
- 适用情形:
- 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含送转股):以股改后复牌首日开盘价确定买入价(第五条第(一)项)。
- IPO形成的新股限售股(含送转股):以首次公开发行(IPO)发行价确定买入价(第五条第(二)项)。
- 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含送转股):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买入价(第五条第(三)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补充)
- 特殊情形调整:
- 已暂停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若重组前公司已被暂停上市,买入价为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
- 同时实施股改与重大资产重组并IPO的限售股:买入价为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如股改与重组交叉的情形)。
- 多次停牌的明确: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的“停牌”以证监会核准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 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的处理:如果在解禁后转让限售股时按53号公告计算的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则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如买入价为协议价格或实际支付价款)。
二、特殊转让行为的买入价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无偿转让股票)
- 买入价确定方式:
- 无偿转让时,转出方以该股票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增值税;
- 转入方再次转让时,买入价为原转出方的卖出价(继承原成本)。
三、其他买入价相关规则
- 金融商品转让的一般原则:
-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 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买入价(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综合政策适用要点
- 优先顺序:实际成本价>法定计算规则(如限售股的停牌价、股改开盘价等)。
- 开票限制: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号公告第五条)。
- 特殊情形需备案:如无偿转让、抵债资产处理等需留存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
结论:上述文件构成增值税买入价政策框架,需根据标的资产类型(限售股、金融商品等)及业务情形(重组、股改、IPO等)选择适用规则,综合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根据文档内容,与增值税买入价相关的主要规定整理如下表: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具体规定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年 |
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且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买入价为卖出价扣除后的余额,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下年。 |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2016年8月 |
明确了不同类型限售股的买入价:股权分置改革以复牌首日开盘价;首次公开发行以发行价;重大资产重组以停牌前一日收盘价。 |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2018年7月 |
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以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买入价;重组前已暂停上市的,以恢复上市首日开盘价为准。 |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2020年4月 |
若限售股转让按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实际成本价,则以实际成本价作为买入价计算增值税。 |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
2020年9月 |
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原买入价作为卖出价;转入方再转让时,以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计算增值税。 |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2019年9月 |
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上市的限售股,以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买入价为证监会核准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
2023年8月 |
对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收入,单位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征免增值税;QFII等委托转让的差价收入暂免增值税。 |
注:上述规定均摘录自用户提供的文档,未扩展其他政策。其中,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为金融商品转让买入价计算的核心文件,后续公告对其进行了补充或修正。